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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发票使用的范围
发布单位: 长兴县财政地税局 发布时间: 2008-08-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330522-005-A0000-2008-00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1、纳税人凡取得地方税应税(包括免税)收入所需使用的发票,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2、纳税人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可申请领购发票。
  
  3、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包括免税)收入,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门征窗口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