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员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地方税务机关派出的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地方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下达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和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下达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和开付清单,并在30日内完整退还。
(四)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五)地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六)地方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